执行异议何时提出

浦江刑事律师 2025-05-01
执行异议分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二者提出时间不同。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需在执行过程即执行程序开始至终结期间提出,逾期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要在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由第三人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受让,案外人应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

1.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密切关注执行程序进程,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避免错过时机。
2.案外人需留意执行标的受让情况,准确把握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的时间节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法院应加强对执行异议相关规定的宣传,确保当事人和案外人知晓权利及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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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执行异议分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这两者提出时间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要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此过程涵盖从执行程序启动到终结的整个阶段,错过该阶段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不受理。
(2)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提出时间因执行标的受让主体而异。若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案外人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由第三人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受让,案外人应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这些时间规定有助于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执行程序的依法有序。

提醒:
提出执行异议务必注意时间要求,不同类型异议时间节点不同。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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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想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要留意在执行程序开始到终结这个时间段内提出异议,错过该阶段法院一般不受理。

(二)若案外人要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当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时,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执行标的由第三人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受让,案外人要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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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分两类,提出时间有别:
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要在执行期间提出,即执行程序开启到结束的时段。若错过,法院一般不受理。
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要在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执行标的被当事人受让,要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若由第三人通过司法拍卖等获得,需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这样可保障各方权益,让执行依法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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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异议分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二者提出时间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需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过程是执行程序从开始到终结的时间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在此期间提出,法院才会受理,否则通常不予受理。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若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要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由第三人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受让,则应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这样的时间规定,能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使执行程序依法有序开展。若在执行异议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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